【K.c. Huang】評論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 ,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 逕為不受理決定。
【蔡修】評論
小過 只是小事情 不會影響其權利..不需要到覆審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保訓會最新公告: 申誡以上之懲處(如記過)=>改認行政處分,故記小過一次應提起復審,本題答案應選(A)實體審理並作成復審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1091060302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規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Yan】評論
第 61 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陳彥愷】評論
所以到底是A還D?
【ミヤザワ】評論
覺得5F大大解釋的很清楚了是A吧
【Eric】評論
釋字785後有所改變過去的公務人員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