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 44 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airforce1】評論
停職非懲戒 懲處僅為暫時性處置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停職-行政處分
【警察110內三上榜!】評論
可以這樣思考@@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