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 44 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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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