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對保訓會復審聲明不符者,兩個月(即60天)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林清老師有整理重點如下: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回陳建名:謝謝你,我做了修正,請問是這樣嗎? 我去查了複審行政訴訟流程,他寫可以上訴。(見參考)*公務人員不服機關內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 申訴 → 再申訴*公務人員不服機關做出之行政處分: 複審 → 行政訴訟 (公保法60條) → 上訴 複審 → 再審議 (公保法94條)參考:http://www.dgpa.gov.tw/public/Data/26413365971.doc
【阿R要上榜~不販賣】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4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