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315
統計:A(16),B(122),C(30),D(4090),E(0)

用户評論

【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對保訓會復審聲明不符者,兩個月(即60天)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林清老師有整理重點如下: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用戶】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回陳建名:謝謝你,我做了修正,請問是這樣嗎? 我去查了複審行政訴訟流程,他寫可以上訴。(見參考)*公務人員不服機關內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   申訴 → 再申訴*公務人員不服機關做出之行政處分:  複審 → 行政訴訟 (公保法60條) → 上訴   複審 → 再審議 (公保法94條)參考:http://www.dgpa.gov.tw/public/Data/26413365971.doc

【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對保訓會復審聲明不符者,兩個月(即60天)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林清老師有整理重點如下: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

【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用戶】阿R要上榜~不販賣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4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用戶】阿R要上榜~不販賣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4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