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eel(106高考一般行】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A)申訴(B)再申訴(C)復審(D)再復審

【評論內容】

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評論主題】下列法律原則,何者並非本於法治國原理所衍生?(A)權力分立原則(B)個人主義原則(C)依法審判原則(D)法律優位原則

【評論內容】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是一個歐陸法系裡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於德國法學。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在普通法系裡,與此相對應的觀念是法治。在一個法治國裡,國家的力量受制於對當局任意行使從權力的約束,以達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裡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並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包含:一,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之職權以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當有法律授權或法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即法律優位原則。二,權力分立原則三,基本權之保障.....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A)申訴(B)再申訴(C)復審(D)再復審

【評論內容】

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考量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法律效果,最近一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三年亦不得參加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見解,認為決議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去年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救濟程序?(A)申訴(B)再申訴(C)復審(D)再復審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第1項,對保訓會復審聲明不符者,兩個月(即60天)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另,林清老師有整理重點如下:1、就公務人員而言(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

【評論主題】下列法律原則,何者並非本於法治國原理所衍生?(A)權力分立原則(B)個人主義原則(C)依法審判原則(D)法律優位原則

【評論內容】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是一個歐陸法系裡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於德國法學。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在普通法系裡,與此相對應的觀念是法治。在一個法治國裡,國家的力量受制於對當局任意行使從權力的約束,以達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裡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並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包含:一,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之職權以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當有法律授權或法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即法律優位原則。二,權力分立原則三,基本權之保障.....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4.汽車公司製造科分為噴漆部、磨碎部、裝配部、磨光部、車床部,其屬於何種分部化方式?(A)按程序分部化  (B)按功能分部化(C)按服務顧客分部化 (D)按設備分部化

【評論內容】

這題我覺得出得不好,我猜這是因為以上幾個流程都是汽車製造的必要過程,所以答案才會設定成A。

但是如果解釋成依照設備分類也不是不通,建議出題者應避免這類的題目。

不過反正這也不是國考考題,建議直接跳過根本不要記,免得擾亂思緒。

【評論主題】未婚的未成年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立之契約,其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不成立

【評論內容】

未婚即無完全行為能力,應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者之意思表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者,契約經代理人同意始生效。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A)債權人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B)債務人承認(C)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D)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評論內容】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民129: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評論主題】甲與乙約定若乙於三個月內不生病,則贈送歐洲來回機票乙張,但甲利用各種不正當方法致乙生病,請問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A)甲不需贈送機票 (B)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C)甲仍應給何機票(D)甲只要給付單程機

【評論內容】

民法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照題意解釋,乙因為生病導致受到不利益(沒有拿到機票),但這個不利益是因為甲以不正當行為造成,所以應視為已達成雙方不生病的約定。

【評論主題】甲十六歲,事前未得父母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無效?(A)契約 (B)單獨行為 (C)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D)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

【評論內容】

A 契約經代理人承認即有效力B 正確答案C 純獲利益有效D 依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需行為有效

【評論主題】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A)民法 (B)憲法 (C)家事事件法 (D)法院組織法

【評論內容】

這題題目沒改到喔

民國104年6月10號,民法第十條修正如下: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41 根據布萊克(R. Blake)與毛頓(J. Mouton)的「管理格道」(Managerial Grid)理論,所謂「9、1」型的領導係指下列何種管理型態?(A)權威服從式管理 (B)鄉村俱樂部

【評論內容】

依照X的筆畫順序記憶,左上到右下,右上到左下

柔肌(懷柔績效)/李維(理想無為)/平衡在中間

或是

懷理為肩(懷柔理性),無效(無危績效)為腳,平衡為肚

【評論主題】34.汽車公司製造科分為噴漆部、磨碎部、裝配部、磨光部、車床部,其屬於何種分部化方式?(A)按程序分部化  (B)按功能分部化(C)按服務顧客分部化 (D)按設備分部化

【評論內容】

這題我覺得出得不好,我猜這是因為以上幾個流程都是汽車製造的必要過程,所以答案才會設定成A。

但是如果解釋成依照設備分類也不是不通,建議出題者應避免這類的題目。

不過反正這也不是國考考題,建議直接跳過根本不要記,免得擾亂思緒。

【評論主題】134.軍校與公費生間簽訂之行政契約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若公費生拒不返還已受領之公費,軍校應向何機關申(聲)請強制執行? (A)國防部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 (C)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公費返還----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庭訴訟庭和強執顛倒了吧?應該要先告才有強執名義?

【評論主題】10.從行政革新探討技術或產品的革新時,將涉及結構、技術與關係革新,請問其中以那一項革新最能突顯公私組織的差異? (A)結構革新 (B)關係革新 (C)技術革新(D)人事革新

【評論內容】

關係革新,意指革除官僚氣息和消極文化,鼓勵創新與積極任事的態度。其中能否減緩抗拒壓力,建立有助於革新的文化,乃是整體行政革新能否持續的重要關鍵,也是為了實踐民主的終極理想,為公私組織間的最大差異之處。

出處

【評論主題】17.下列何者不屬於學者鍾斯(C. Jones)所界定的政策執行的顯著活動? (A)安排資源與單位促使方案執行 (B)積極爭取立法機關的支持 (C)將法規轉換成可令人接受的計畫指令 (D)提供例行化的

【評論內容】

考古題討論

Jones把執行分為

1 闡釋-將時常以法規出現的方案語言轉換成可令人接受的計畫與指示(C)

2 組織-建立或重新安排資源單位方法,使方案實施(A)

3 應用-例行性提供服務(D)

選項B是合法化,還沒開始執行

這題真是相當的誘人犯錯,目前為此選D的比選B的多一點。我猜大家都是看了顯著兩個字所以被例行性騙去。

【評論主題】17.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A)異議 (B)申訴 (C)復審 (D)訴願

【評論內容】

答案應該是C喔。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立法院不是議「決」修憲案,而是四分之一提案,四分之三出席院會,出席者的四分之三同意,就送公告半年,然後三個月內辦理公投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