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bing Wa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給付裁判之執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
【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行政契約---公費返還----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庭訴訟庭和強執顛倒了吧?應該要先告才有強執名義?
【Ain't no suns】評論
痾我這不是順序的意思只是對照而已,我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