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與乙約定若乙於三個月內不生病,則贈送歐洲來回機票乙張,但甲利用各種不正當方法致乙生病,請問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A)甲不需贈送機票
(B)甲乙間之約定無效
(C)甲仍應給何機票
(D)甲只要給付單程機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2837
統計:A(5),B(33),C(85),D(1),E(0)

用户評論

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民法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照題意解釋,乙因為生病導致受到不利益(沒有拿到機票),但這個不利益是因為甲以不正當行為造成,所以應視為已達成雙方不生病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