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知識流通,拒絕販賣解答】評論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Zeel(106高考一般行】評論
答案應該是C喔。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張佑佑】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lovepeace0120】評論
復審不服得再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