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嘉慶】評論
責任==故意、過失(行罰7)==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得減輕或免除(行罰8)==未滿14--不罰(行罰9) 14~未滿18--得減 ※無免除 ※無滿80之規定 精神障礙or心智缺陷(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 --不能辨識--不了處罰 顯著減低--得減
【自然而然】評論
請問各位前輩,A不是也算錯嗎?採推定過失吧?
【波波】評論
行政罰法第9條圖表整理:
【岩田光夫】評論
行政罰之故意與過失責任:原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例外===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參閱 行政罰法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