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第 158 條"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ric David Ki】評論
C 依照行政程序法 149 條準用民法契約的概念(民法第259條)第149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要澄清的是,解除契約和契約無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依照合理推斷(也可以說是我個人私心以為),契約無效的效果也至少應該回復原狀。因為行政契約無效,所以雙方應當回復成締結契約前的狀態。如果先前已經為給付,這時因為無法律上原因而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則應該返還,這也是所謂回復原狀的方式之一。我覺得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返還都是對的,是同時都有的。D 行政契約...
【@@】評論
(D)無效行政契約,人民得訴請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這是對的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A 是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