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部分,行政契約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B)無效行政契約,不生任何法律效力
(C)基於無效行政契約所為之給付,原則上得請求回復原狀
(D)無效行政契約,人民得訴請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9674
統計:A(4359),B(159),C(503),D(499),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第 158 條"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ric David Ki】評論

C 依照行政程序法 149 條準用民法契約的概念(民法第259條)第149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要澄清的是,解除契約和契約無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解除契約的效果是回復原狀,依照合理推斷(也可以說是我個人私心以為),契約無效的效果也至少應該回復原狀。因為行政契約無效,所以雙方應當回復成締結契約前的狀態。如果先前已經為給付,這時因為無法律上原因而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則應該返還,這也是所謂回復原狀的方式之一。我覺得回復原狀跟不當得利返還都是對的,是同時都有的。D 行政契約...

@@】評論

(D)無效行政契約,人民得訴請行政法院確認其無效這是對的

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A 是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