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詳達】評論
行政罰之目的在於裁罰行為人過去的行為 A 怠金 執行罰,對未來事情促使其旅行的手段,非裁罰其行為 (間接強制的一種方式) 行政執行法第地28條第1項第2款 B 限制出境 乃保全措施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目的在於預防脫逃,以利行為人未來能夠履行其義務(本題為納稅之義務) C命令解散之決定:乃是一種預防性之行政處分,目的在於除去違法的狀態(本題為除去違法集會的狀態)非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D裁罰性之停止營業處分,乃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行政罰法的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命令解散是剝奪或消滅資格,與選項C的命令解散不同
【許武忠】評論
行政罰 入鍰 禁 剝 譽 告間接強制 怠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