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祥員】評論
訴願法77條~~~無疑是必考題....小心與訴願無理由駁回的比較
【Rebecca Chiao】評論
(B)是訴願法61條,只是送錯機關→視為"自始提起訴願",還沒有到不受理的嚴重程度!!
【許武忠】評論
訴願77不受理書期18能管在重範
【邦】評論
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n 。n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n 不補正者。n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n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n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n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