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行政處分未記載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後 3 個月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B)裁定駁回訴願
(C)作成不受理決定
(D)如無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則進行實體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1128
統計:A(421),B(159),C(767),D(42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
用户評論
【王國豪】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必勝】評論
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惟救濟期間、救濟受理機關,則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之規定加以補救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