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A)須有行政處分的存在(B)非不當, 因為不當不可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應改為違法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來源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14125.php
【937 Joy】評論
不好意思問一個很基本的問題@@請問第四條 撤銷訴訟中 哪一句有寫需原告有訴訟利益?是這句嗎?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