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豪】評論
QQ上榜哥最後一段所說的「所得稅法」(行政法律) 推論判斷,是正確的。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概念係轉換自「民法上不當得利」,如參照我國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準此,所謂「公法上不當得利」就是指:「無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規上之原因而享有之利益」,並致「行政主體或他人因此受其損害而應予返還之利益」。 回歸到基本面,最簡單的判斷方法:行政機關與人民就是公法關係,私人之間就是民法關係。行政機關無行政法律原因受有利益,要跟它拿錢就涉及到公法上之關係。
【哭雲】評論
可以把公司幫繳稅時的公司地位當成行政委托。(我記得有大法官解釋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南部小太陽】評論
憲法本文第19條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小銀】評論
七樓說的最正確喔!扣繳義務人與國家之間是行政委託的關係(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依照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代替國家先把所得稅扣下來,將來要交給國家。扣繳義務人視為行政機關,所以扣繳義務人跟納稅義務人之間是公法關係。三樓說的不對,行政程序法127條是指人民如果因為授益處分而得到金錢,在處分失效後,必須把錢還給國家。但這題的狀況又不是員工對老闆做行政處分,導致老闆獲得利益,現在處分失效了,員工要向老闆討錢...................五樓說的也不太對。人民對人民、人民對國家、國家對人民、某政府對某政府,都有可能發生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因為有私經濟行政、行政委託等情況。所以還是要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