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 Ti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判決方式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無理由→判決駁回 有理由,案件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決定→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做出決定
【Ain't no suns】評論
請問一下樓上 法院什麼時候可以做VA?腦袋一時想不出來..
【雪人】評論
(D)33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作成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亦可作成行政處分 (B)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在委託範圍內,得作成行政處分 (C)私立大學可對學生作成退學之行政處分 (D)作成訴願決定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為訴願決定之作成機關法院可做,律師登錄,假釋撤銷,派任法官為庭長,都是行政處分
【derek801204】評論
撤銷假釋不是行政處分吧 你說的應該是否准假釋 否准假釋是行政處分無誤 釋字691號跟法院無關 是法務部吧撤銷假釋釋字681號 司法處分不是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