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因違規營業,致遭主管機關科以「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試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如何計算此 30 日之停業期間:
(A)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C)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D)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3702
統計:A(1023),B(418),C(3172),D(916),E(0)

用户評論

a3c4d】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爲星期日.........照計

我是小安】評論

thx 1F

蔡孟軒】評論

處罰及不利處分,始日以一日計,遇休息日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