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島雯】評論
(A)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C)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D)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ric David Ki】評論
同樓上A,如果原機關欲停止執行,得依職權為之,不須經過行政法院。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df770054】評論
(B)未提起行政訴訟前,行政法院仍可裁定停止執行,但是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非依職權行政訴訟法196第三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阿答力】評論
(A)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C)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D)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起訴前:法院還沒受理案件,所以只能有當事人的聲請來裁定停止起訴後:法院可衡量案件狀況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來裁定停止停止執行之裁定:可停止處分之全部或部份(如停止大巨蛋的全部建設,或停止其一部份的建設)停止執行之裁定的前提: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