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
(B)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C)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錯誤
(D)原處分就足以影響於處分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1469
統計:A(659),B(437),C(2410),D(2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條例與處罰

用户評論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8-①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①再審事由  「且」 ②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條件①+②皆要滿足)(C)應該是  缺後面的,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D)原處分就足以影響於處分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行政訴訟法§273第十四款)

【用戶】菇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是否是因為行訴273的第一項再審事由 指的是判決適用法規了呢

【用戶】偉大茄子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以下單純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19F問道,該適用法規是否為判決適用的法規而非題目所指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在程序上應該是先訴願再行政訴訟,情況1)沒有訴願和行政訴訟,那麼就只有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沒有判決情況2)在法院訴訟的時候會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法規的情形,2-1)如果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正確,那麼法院判決結果也是適用該法規2-2)如果適用法規錯誤,那麼(以下白話文,我用字不精準請見諒)法院會改判或是請原處分機關適用正確的法規做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救濟期間過後,重開行政程序的時候,[原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和[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規]是同一個。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8-①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①再審事由  「且」 ②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條件①+②皆要滿足.....看完整詳解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以下單純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19F問道,該適用法規是否為判決適用的法規而非題目所指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在程序上應該是先訴願再行政訴訟,情況1)沒有訴願和行政訴訟,那麼就只有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沒有判決情況2)在法院訴訟的時候會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法規的情形,2-1)如果行政機關適用法規正確,那麼法院判決結果也是適用該法規2-2)如果適用法規錯誤,那麼(以下白話文,我用字不精準請見諒)法院會改判或是請原處分機關適用正確的法規做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救濟期間過後,重開行政程序的時候,[原處分機關適用的法規]和[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規]是同一個。

【用戶】Viviik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A)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B)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C)2.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3.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4.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5.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6.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

【用戶】Iris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選項是訴願法97條的再審、行訴法273條的再審事由題目是問行程法128條重開

【用戶】~QQ要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8-①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  ①再審事由  「且」 ②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條件①+②皆要滿足.....看完整詳解

【用戶】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8第三項是新增的,有考申論的同學要注意(´・ω・`)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新增關於「新證據」之定義,擴大申請程序重開之範圍,加強對人民權利之保護,確保行政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並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之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前開規定所稱「新證據」,以往實務見解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業已存在,但為申請人所不知,致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本次修法新增第3項,明定「新證據」不再限於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亦可以包含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程法:程序重開>>三個月內提起訴願法:再審>>30日內提起

【用戶】jia y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C)改為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如有錯誤煩請糾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