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蘭蕙】評論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不明】評論
有人能舉例嗎 謝謝
【上榜了!謝謝阿和摩友們!】評論
谷佳樺 廠商偽造文件(行為終了,還沒有發生破壞公平採購程序的結果),經過投標、審標、決標(開標)後機關才發現廠商偽造行為,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原則)。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例外)。---雖然廠商偽造文件行為是破壞公平採購程序,此破壞公平採購程序是於開標發生,應自開標時起算。
【安妮巧克力】評論
有人能舉例嗎 謝謝
【上榜了!謝謝阿摩和摩友們!】評論
谷佳樺 廠商偽造文件(行為終了,還沒有發生破壞公平採購程序的結果),經過投標、審標、決標(開標)後機關才發現廠商偽造行為,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原則)。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例外)。--->雖然廠商偽造文件行為是破壞公平採購程序,此破壞公平採購程序是於開標發生,應自開標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