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6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principal hua】評論
第6條刪除
【陳奕雯】評論
此題已過時,應刪除。
【李企鵝】評論
法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