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Yu Chen】評論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AMY】評論
違法應該撤銷廢止在於合約失效
【鄭惠瑀】評論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不懂這句話的意思
【KCCCOOOUU】評論
to 6樓保留廢止權:亦即保留廢止原行政處分的權利。例如核准入境許可、保留廢止入境許可權,同意設廠許可,保留廢止設廠許可權,都是相對於原行政處分而言。例如 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註:解除條件與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則尚 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其間分別,不可不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