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乙、丙、丁、戊共有汽車 1 輛,依出資比例甲有二分之一,乙有二十分之七,丙有一百分之三,丁有二百分之十七,戊有二百分之七,在無特別約定下,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戊可就共有車輛之全部行使其權利
(B)戊僅得就共有物占有二百分之七
(C)甲、乙可出賣該車,不須經過其他人之同意
(D)甲、乙、丙可不經由丁、戊之同意,將該車設定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9544
統計:A(443),B(120),C(96),D(149),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C本來就是錯的描述‧‧‧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 民事判例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十六夜】評論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B)得占有該車全部,但抽象的分布於各部分的7/200

Eric David Ki】評論

補充一下c買賣行為一般包括三個法律行為1.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就像無權處分人所簽的債權契約依然成立,所以乙一個人去簽買賣契約,契約依然成立,但交付車方面仍是無權處分。2. 車的交付,屬於物權行為中的處分權如果是公同共有,要先看有沒有法定,法律行為或習慣等要優先進行。如果沒有,不管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原則上要全體同意才能處分。但如果是不動產,可以依土地法特例,過半人數同意且合計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或是合計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即可。3. 交付價金債權人自願交付價金,屬於物權行為中的有權處分。所以買賣本身包括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如同13F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