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C本來就是錯的描述‧‧‧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 民事判例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十六夜】評論
(A)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B)得占有該車全部,但抽象的分布於各部分的7/200
【Eric David Ki】評論
補充一下c買賣行為一般包括三個法律行為1. 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就像無權處分人所簽的債權契約依然成立,所以乙一個人去簽買賣契約,契約依然成立,但交付車方面仍是無權處分。2. 車的交付,屬於物權行為中的處分權如果是公同共有,要先看有沒有法定,法律行為或習慣等要優先進行。如果沒有,不管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原則上要全體同意才能處分。但如果是不動產,可以依土地法特例,過半人數同意且合計應有部分過半即可,或是合計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即可。3. 交付價金債權人自願交付價金,屬於物權行為中的有權處分。所以買賣本身包括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如同13F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