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華容】評論
第 373 條
【TT】評論
我覺得這題出的不完善,因為民法191-1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這條的條件沒考慮到,此外還有食品衛生法等等。 因此,看檢察官已經對魏應充提告。
【Damaris】評論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73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