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中,何者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A)民法第 191 條之 1 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B)民法第 191 條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C)民法第 191 條之 2 的汽機車駕駛人責任
(D)民法第 187 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4272
統計:A(176),B(46),C(117),D(5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衡平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衡平責任乃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侵害,因加害人無資力無法求償情況下,法律特別規定,對加害人有管理、監督能力之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以維護被害人權利。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用戶】ChevyM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衡平責任: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

【用戶】吳春芳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