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Bcaa0219】評論
449第3項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原來有跟丙租地建屋 題目看太快了
【Damaris】評論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則不適用此期限之規定。(民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參照)。由上開規定可知,甲乙之租約超過20年,應縮短為20年;但甲丙之租約則不受法定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