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無權處分乙所有之 A 車予知情之丙,並使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其後,甲又以相同方式無權處分 A 車予知情之丁。嗣後甲自乙取得 A 車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甲對丙之處分行為有效
(B)僅甲對丁之處分行為有效
(C)丙與丁共有 A 車之所有權
(D)甲得承認與乙或丙之任一方所為之處分行為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9544
統計:A(443),B(66),C(30),D(2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
用户評論
【憤怒鴿】評論
本題除了應用民法第801條、948條關於動產是否符合善意受讓之要件外;尚須依民法第118條之無權處分概念加以析論之。1.甲無權處分給丙、丁,並已依民法761為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交付行為,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解釋,物權行為係屬效力未定。
【喬惠秀】評論
所以是之後取得而成為有效處分,然後以最初的處分有效!?
【Allan Pan】評論
這題我是以動產物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因為丙已取得A車(間接佔有),所以甲丙間的物權(處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