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
【uone1201】評論
我也想知道A怎麼修改
【十六夜】評論
(A)甲僅為要約,乙可以拒絕,故無拘束力
【盧妍蓁】評論
A.此要約屬於【現物要約】。指:未經訂購而以郵寄或投遞商品的方式來表示要約之意。因為契約尚未成立,故相對人不因此而負有承諾之義務。本來要約之形式就沒有強制,現物要約本來沒有特別規範的必要。但因為企業經營者經常使用此等手段,額外加諸消費者一定之義務(例如:本題對消費者課以寄還義務之情形)因此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消費者特別予以保護,因而造成了現物要約之特殊性。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