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非有因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1961
統計:A(38),B(39),C(1288),D(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同時履行抗辯權

用户評論

】評論

第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吳春芳】評論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Damaris】評論

(C)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參照)(A)、(B)債務人享有同時旅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亦未主張上開抗辯權,則兩人皆成立給付遲延。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仍得主張同時屢行抗辯。(D)甲、乙訂立契約,其目的在於使彼此負擔給付、對待給付之義務,並以之作為契約的成立要件,故屬於有因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