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無終身職之保障?(A)最高法院法官 (B)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C)法官轉任之大法官 (D)所有之大法官(E)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大法官 : 8年 (非終身職) 法官 : 終.....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A)專業管理訓練 (B)特殊管理訓練 (C)初任管理訓練 (D)一般管理訓練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1. 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 (構)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2.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3.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 (構) 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評論主題】14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A)專業管理訓練 (B)特殊管理訓練 (C)初任管理訓練 (D)一般管理訓練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1. 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 (構)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2.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3.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 (構) 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評論主題】8 甲向乙購買 A、B 兩隻絨毛小狗,約定當晚送到丙家中,且甲與乙約定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丙也對此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B)丙並非乙之債權人,在乙不提出給付時,丙對
【評論內容】B) 受任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 → 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非有特別規定C)委任人得須不經受任人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委任人出賣其所有之不動產,應經委任人的特別授權
【評論主題】8 甲向乙購買 A、B 兩隻絨毛小狗,約定當晚送到丙家中,且甲與乙約定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丙也對此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B)丙並非乙之債權人,在乙不提出給付時,丙對
【評論內容】B) 受任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 → 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非有特別規定C)委任人得須不經受任人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委任人出賣其所有之不動產,應經委任人的特別授權
【評論主題】5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台北市里長延任之決定遭中央監督機關以違法為由撤銷者,台北市若有不服得:(A)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中央監督行為違法(B)提起訴願、行政訴訟(C)提起申訴、再申訴(D
【評論內容】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之公法上之爭議,惟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請求救濟
【評論主題】7 甲向乙訂購摩托車一臺,並繳交定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定金為給付不能之最低賠償金額(B)定金為給付遲延時之最低賠償金額(C)定金之交付均視為契約成立(D)定金在性質上為違約金之一種
【評論內容】B)定金為給付遲延時之最低賠償金額 →給付不能 第249條: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C)定金之交付均視為契約成立
【評論主題】8 甲向乙購買 A、B 兩隻絨毛小狗,約定當晚送到丙家中,且甲與乙約定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丙也對此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B)丙並非乙之債權人,在乙不提出給付時,丙對
【評論內容】B) 受任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 → 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除非有特別規定C)委任人得須不經受任人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委任人出賣其所有之不動產,應經委任人的特別授權
【評論主題】5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中,何者有「衡平責任」的規定?(A)民法第 191 條之 1 的商品製造人責任(B)民法第 191 條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C)民法第 191 條之 2 的汽機車駕駛人責任(
【評論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評論主題】12 關於委任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委任契約縱未約定報酬,如依習慣,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B)受任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C)委任人得不經受任人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
【評論內容】(B)受任人原則上 例外(經委任人同意)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 (C)委任人得不須經受任人同意,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D)概括委任之受任人為委任人出賣其所有之不動產,應經委任人的特別授權
【評論主題】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
【評論內容】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評論主題】9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幾日?(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 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 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
【評論主題】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考試院 (B)銓敘部 (C)服務機關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之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項)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2項)【評論主題】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多久為限?(A)十日 (B)二十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評論主題】5 5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所稱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前多久公告之?(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第1項)
2.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第2項)3.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第3項)4.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內之法規名稱如有修正,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第4項)
【評論主題】4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辦理各種職務陞任,其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下列何種人員排序在前?(A)以較高職等或考績獎懲積分較高者 (B)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C)以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
1.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第1項)2.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第2項)3. 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第3項)4.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第4項)5.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第5項)【評論主題】3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最近幾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四年內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第1項)
1.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3.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4.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5.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6.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
【評論主題】2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B)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用(C)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評論主題】2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無終身職之保障?(A)最高法院法官 (B)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C)法官轉任之大法官 (D)所有之大法官(E)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大法官 : 8年 (非終身職) 法官 : 終身職 憲法81條
【評論主題】14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A)專業管理訓練 (B)特殊管理訓練 (C)初任管理訓練 (D)一般管理訓練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1. 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 (構)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2.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 (構) 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3.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 (構) 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評論主題】6.若函數f(x)=2x+3與g(x)=4x-7,在x=k時的函數值相等,則k=__________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評論主題】5.計算= (5)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
【評論主題】三、試定義熱機循環系統中之卡諾( Carnot )循環熱效率 (ηCarnot ) 、第一定律熱效率(ηth,I ) 和第二定律熱效率 (ηth,II ) ;並說明三者間之關係。(10 分)
【評論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1.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2.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3.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4.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5.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6.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評論主題】【題組】⑵壓縮機所需輸入功 (kW ) 和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1. 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2. 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3. 丙等︰留原俸級。4. 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評論主題】【題組】(3)何謂:「財務報表核准日」(Date of approval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集團財務報表」(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
【評論內容】請問交通號誌是指紅綠燈,所以才是對人?交通標誌是對物?(有點搞混,兩者為什麼應該都是對物一般VA嗎?)
【評論主題】二、立法院三讀通過 A 法律案後隨即休會,行政院認為該法律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難以實施。依據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應如何就該法律案為體制上之爭執?該法律案之效力將如何發展?總統於此憲政程序中有何權限?
【評論內容】「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