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芳】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4之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1項)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2項)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2條 (兼任之許可(一))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sci0724】評論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