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某甲於102 年3 月任薦任第8 職等課長,惟其已銓敘薦任第9 職等合格實授,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應如何支給?
(A)兩項均按薦任第 8 職等支給
(B)專業加給按薦任第 8 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按薦任第 9 職等支給
(C)專業加給按薦任第 9 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按薦任第 8 職等支給
(D)兩項均按薦任第 9 職等支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543
統計:A(21),B(81),C(443),D(1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院職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專有名詞

用户評論

加油】評論

為什麼是C呢,可以解釋一下嗎??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加給與辦法 第5條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駐外人員因國內外職期輪調調回國內服務時,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於回國服務後三年內,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職責繁重、工作具有危險性之職務加給及工作性質特殊者之專業加給,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者,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