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政務官違法失職時可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A)申誡(B)記過(C)減俸(D)降級

【評論內容】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之正額錄取人數係依哪一項因素決定的?(A)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B)典試委員會開會決定(C)用人機關之年度人事費用(D)考試院院會決定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3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如何處理?(A)當事人應提起抗告(B)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C)法院應依職權廢棄原判決(D)當事人應提起上訴

【評論內容】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0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那一職等以下公務人員的「申誡」處分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A)八職等(B)九職等(C)十職等(D)十一職等

【評論內容】

舊法

第十九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以下修法

第二十四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

【評論主題】14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必要時一職務最多得列多少職等?(A)一至二個職等(B)二至三個職等(C)三至五個職等(D)二至四個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

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A)董事(B) 監察人 (C) 捐助人(D) 社員總會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17 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依民法規定視為:(A)地上權之設定(B) 地役權之設定 (C) 典權之設定(D) 質權之

【評論內容】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林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博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請問其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是多久?(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17 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依民法規定視為:(A)地上權之設定(B) 地役權之設定 (C) 典權之設定(D) 質權之

【評論內容】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A)董事(B) 監察人 (C) 捐助人(D) 社員總會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林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博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請問其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是多久?(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20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如何回復其物? (A)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全部價金 (B)償還占有人支出之一半價金 (C)依該物之

【評論內容】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評論主題】15 A restaurant manager should know how to deal with ____ from customers who are not satisfied with

【評論內容】

(A)讚美

(B)投訴

(C)責任

(D)性能

【評論主題】【題組】 ⑸電腦輔助電話訪問調查系統(CATI)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評論主題】【題組】 ⑷Strychnine

【評論內容】

第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15 A restaurant manager should know how to deal with ____ from customers who are not satisfied with

【評論內容】

(A)讚美

(B)投訴

(C)責任

(D)性能

【評論主題】【題組】 ⑸電腦輔助電話訪問調查系統(CATI)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評論主題】【題組】 ⑷Strychnine

【評論內容】

第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23.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欲廢止其發行之郵票者,應於多少期間前公告?(A)一年(B)六個月(C)三個月(D)一個月

【評論內容】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評論主題】20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如何回復其物? (A)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全部價金 (B)償還占有人支出之一半價金 (C)依該物之

【評論內容】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評論主題】3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於那一個機關?(A)財政部 (B)經濟部 (C)銓敘部 (D)內政部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是人力任用採內陞制的主要優點之一?(A)論資排輩激勵士氣 (B)升遷有望安心工作 (C)熟諳機關人員安定 (D)經驗豐富勝任新職

【評論內容】

1. 內升制之優點

(1) 人員因為有升遷機會,故可以安心工作。(2) 人員自覺上進就有機會升遷,故願意視其職務為終身職業。(3) 升任人員對機關本身較為熟悉,易於保持機關的安定。(4) 內部選用升任人才,易於識別人才之適用。(5) 晉任新職的人員,由於經驗豐富,對新任職務可以從容應付。

2. 內升制之缺點

(1) 比較無法吸收卓越人才至公家服務。(2) 不符合「適才適所」的原則,在職成蹟優異者,不一定適合較高級的職務。(3) 無新血或新分子之加入,易使組織陷於暮氣沉沉的狀態中。(4) 可供挑選的對象不多,自難依「廣收慎選」的原則選拔需要的人才。

【評論主題】12 在共同財產制下,下列財產,何者不屬於夫或妻之特有財產?(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B)夫或妻職業必需之物 (C)夫或妻所受之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D)夫或妻勞力所得之財產

【評論內容】

第 1031-1 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評論主題】181. 設備成本$32,000,累計折舊$26,500,若以$8,000 出售,則產生出售損益(A)利益$2,500(B)利益$3,000(C)損失$24,000(D)損失$5,500。

【評論內容】

現金          8,000

累計折舊  26,500

     出售資產利益   2,500

     設備成本          32,000 

【評論主題】4 有關增額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下列何者正確?(A)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B)由用人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上開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10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評論主題】2.關於遺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A)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B)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外,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C)受遺贈人

【評論內容】

(A)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199 條

(B)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除遺囑另有 意思表示者外,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 第 1202 條

(C)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第 1206 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D)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 1201 條

【評論主題】15 A restaurant manager should know how to deal with ____ from customers who are not satisfied with

【評論內容】

(A)讚美

(B)投訴

(C)責任

(D)性能

【評論主題】11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依法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無第一項遺族辦理撫卹者,公務人...

【評論主題】24.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薪俸應如何發給?(A)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B)停止發給薪俸(C)仍全數發給本俸(年功俸) (D)只發專業加給,但不發給本俸(年功俸)

【評論內容】

銓敍部針對4月1日報載公務人員涉案停職支領半薪之說明     銓敍部秘書室(102年4月1日新聞稿)

針對本(1)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涉貪停職支領半薪,以及涉案人員辦理退休等問題,銓敍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一、依照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考慮其仍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在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尚未確定之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其基本生活等考量,明定「得」由各機關審慎衡酌停職原因及相關情事後,經機關首長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故其發給金額並非實際全薪的半數,也不是所有停職人員均「應」發給半薪;此外,在發給期間,也可以視案情需要,停止發給。

【評論主題】3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A)申訴、再申訴(B)復審(C)訴願(D)行政訴訟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評論主題】16.信義商店年初之資產總額為$320,000,年底增加至$440,000,負債增加$120,000,年初之業主權益為$220,000,則年底之業主權益為:(A) $160,000(B) $190,

【評論內容】

資產A=負債L+業主權益OE

320,000=L+220000

L=100,000

440,000=120,000+100,000+OE

OE=220,000

【評論主題】13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的敘述,何者比較正確?(A)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及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B)主

【評論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

【評論主題】【題組】 ⑸電腦輔助電話訪問調查系統(CATI)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評論主題】【題組】 ⑷Strychnine

【評論內容】

第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題組】 ⑸電腦輔助電話訪問調查系統(CATI)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評論主題】【題組】 ⑷Strychnine

【評論內容】

第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題組】 ⑷Strychnine

【評論內容】

第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評論主題】六、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KetosisRotaviral infectionSelection intensityMetabolizable energyFeed addit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評論主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之正額錄取人數係依哪一項因素決定的?(A)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B)典試委員會開會決定(C)用人機關之年度人事費用(D)考試院院會決定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3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

【評論主題】28 甲因殺人罪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試問甲需服刑多久以後,始符合聲請假釋要件?(A)無期徒刑即是終身監禁,無聲請假釋之可能 (B) 30 年(C) 25 年 (D) 15 年

【評論內容】

第 十 章 假釋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評論主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如何處理?(A)當事人應提起抗告(B)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C)法院應依職權廢棄原判決(D)當事人應提起上訴

【評論內容】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4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必要時一職務最多得列多少職等?(A)一至二個職等(B)二至三個職等(C)三至五個職等(D)二至四個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

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組織法律原定各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考試院平衡中央與地方薦任第八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案修正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各機關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17 設定普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依民法規定視為:(A)地上權之設定(B) 地役權之設定 (C) 典權之設定(D) 質權之

【評論內容】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A)董事(B) 監察人 (C) 捐助人(D) 社員總會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林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博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請問其依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是多久?(A)2 年 (B)3 年 (C)4 年 (D)5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應辦理:(A)專案考績 (B)年終考績 (C)半年考績 (D)另予考績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 考績。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評論主題】黃員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年限不得逾:(A)2年 (B)3年 (C)4年 (D)5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依郵政法,郵件補償金確定後,郵件補償金請求權時效,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多久不行使權利消滅(A)六個月內(B)一年內(C)三年內(D)五年內

【評論內容】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1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公務員同一行為已受法院無罪之宣告者,應如何處置?(A)停止審議程序(B)仍得為懲戒處分(C)為不受理議決(D)免議議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評論主題】17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請領撫卹金年限屆滿,可繼續給卹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子(女)之寡妻者,得給與終身(B)無子(女)之鰥夫者,得給與終身(C)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

【評論主題】25 政府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為養育幾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A)二足歲(B)三足歲(C)四足歲(D)五足歲

【評論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  1.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A

2.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D

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評論主題】19 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不經地方議會議決而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法規為何?(A)自治規章 (B)自治條例(C)自治規則(D)自治規約

【評論內容】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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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鋼鐵滲碳處理的目的與影響滲碳深度的製程參數。(15 分)

【評論內容】

從刑之種類已修法了哦,已經沒有沒收了,只有褫奪公權

【評論主題】四、下示 AF 梁,B 及 E 點為鉸接(Hinge)。請求出 A、C、D 及 F 點之反力,並繪出 AF梁之剪力圖及彎矩圖(標示相關值或函數)。(25 分)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評論主題】三、很多人都在談所得分配的問題,例如「富者越富,窮者越窮」、「所得分配不均,錢都落入最有錢人的手中了」等等的說法。請以下表資訊:【題組】⑴繪出兩個年度的羅倫茲曲線(Lorenz Curve)圖?(5

【評論內容】

第 338 條(竊電及親屬侵占罪之準用)

第323條及第324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 323 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親屬相盜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主題】【題組】(2)(2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5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評論主題】4. 等腰△ABC中,,若G、O、I三點分別為△ABC的重心、外心和內心,求:【題組】(1) =?(3分)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6. 野 「 曠 」( )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評論主題】5、自矜: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題組】 ⑸電腦輔助電話訪問調查系統(CATI)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評論主題】6. 「ㄒㄩㄝˊ」了一趟

【評論內容】

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但是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就表見代理的種類,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代理權繼續存在的表見代理」和「代理權授與的表見代理」。

【評論主題】【題組】(b)求此時淨力對物塊所作的淨功爲_______。

【評論內容】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說明認知治療歷程的治療關係、評估技術和治療技術。(15 分)

【評論內容】

第 1176 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⑵ 試求在攝影機 B 上所測得之 A 物件速度及加速度。(15 分)

【評論內容】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評論主題】一、試述白血球增多症分為那幾類?其各類之原因、機轉及特徵性變化。(20 分)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評論主題】三、說明玉米、荖葉、南瓜、蘆筍、甘藍等五種作物行異花授粉之原因。(20 分)

【評論內容】此題修改為A嗎??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

【評論主題】四、考慮以下兩支資料庫交易(database transaction)程式:假設資料庫裡的資料項 X 之初值為 100,考慮以下排程(schedule):【題組】⑴以上排程的執行結果為何?正確的排程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

二、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全數或者10%~20%)

四、休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

五、降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六、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七、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

八、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

九、申誡。 (以書面為之)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

【評論主題】【題組】 ⑶檢索工作在每個專案的所有員工姓名。

【評論內容】

公務員任用法第22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一、何謂公共財(public goods)?請敘述其基本定義,並舉例說明之。(5 分)公共經濟學指出市場無法有效率提供公共財。為什麼?首先請作圖分析由市場提供公共財之情形將會是如何?然後詳細說明是那些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5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 ⑵請問兩階段鎖定法(two phase locking, 簡稱 2PL)會允許以上的排程執行嗎?請解釋。(8 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21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  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評論主題】四、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結婚無效之訴,甲男獲得勝訴之確定判決。該判決對甲男與乙女所生之丙男有何影響?丙男應以何種方法尋求救濟?(25 分)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

1.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5.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關得報請銓敘部最多延長幾年?(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評論內容】

新退休法第5條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關得報請銓敘部最多延長幾年已經刪了哦~~

【評論主題】四、當使用共變數分析(ANCOVA)來考驗教學實驗效果時,除了要符合變異數分析(ANOVA)的基本假定外,還要符合那些基本假定?(10 分)如果使用兩個以上的共變項,應該依據那些原則選擇共變項?(10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不得再任用)

二、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全數或者10%~20%)

四、休職。(6個月以上~3年以下,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復職須提前30日提出申請)

五、降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六、減俸。(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期間內減少10%~20%支給,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

七、罰款。(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併合處分)

八、記過。 (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一年內記過3次者降一級改敘)

九、申誡。 (以書面為之)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

【評論主題】【題組】 ⑷盒鬚圖(box and whisker plot)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80分以上。

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評論主題】七、對於可視光/紫外線光譜儀(UV/VIS spectrophotometer)請回答下列問題:(15 分)【題組】⑴該儀器的用途。

【評論內容】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三、欲探討廣告支出與銷售量的關係,隨機抽查 10 個樣本,得廣告支出 X(萬元)與銷售量 Y 的關係為:變數 Y 與 X 符合簡單線性迴歸模型:)【題組】 ⑴1.試計算此報表甲乙丙值,依序於試卷上作答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二、作物抗病檢定過程的首要步驟就是製作植物病原菌的最初接種源(initial inoculum)。請問如何大量製作甜椒疫病菌(Phytophthora capsici)與蔬菜菌核病菌(Scleroti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評論主題】【題組】⑵另於 2000~2001 年又成立一新網路計畫(network),稱之為「全球高山生物多樣性解析(GMBA)」,其四項目標為何?請說明之;(4 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84年7月1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12%至15%之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

【評論主題】四、試解釋下列名詞之涵義:(每小題 6 分,共 18 分)【題組】 ⑴常模參照測驗(norm-referenced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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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評論主題】四、已婚的甲男與二十二歲的 A 女相戀,卻遭 A 的父母強力反對,甲慫恿 A 於周日演出「燒炭死諫」的戲碼,以迫使其父母同意讓兩人在一起。A 採納並在家裡燒炭,不巧當天家人臨時外出而無人在家,由於甲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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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2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以下兩條和任用法26比較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

【評論主題】一、A 女與甲係嬸姪關係,二人相處不睦,某日,甲因細故與 A 爭吵,一時怒不可遏,在空曠的廣場上隨手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自 A 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並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幸因當時風勢強勁而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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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評論主題】四、治療胃腸道潰瘍的 omeprazole 在血漿中的半生期(half-life)約為 1-2 小時,但是它卻可以每天給藥一次(20-40 mg QD PO)。請解釋其原因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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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

【評論主題】【題組】 ⑵試以 parsimony 重建分類群 A-D 的親緣(unrooted 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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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題組】 ⑵求出兩個增益交越頻率ωg1以及ωg2。(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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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4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