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A 女與甲係嬸姪關係,二人相處不睦,某日,甲因細故與 A 爭吵,一時怒不可遏,在空曠的廣場上隨手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自 A 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並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幸因當時風勢強勁而未點燃,嗣經警察據報趕赴現場阻止,A 就醫後並無大礙。問:甲的刑責為何?辯護律師主張甲的行為不罰,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534
統計:A(2),B(22),C(463),D(19),E(0)

用户評論

Kevin Lin】評論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共5個);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共4個);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共5個)

加油】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之任等)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