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已婚的甲男與二十二歲的 A 女相戀,卻遭 A 的父母強力反對,甲慫恿 A 於周日演出「燒炭死諫」的戲碼,以迫使其父母同意讓兩人在一起。A 採納並在家裡燒炭,不巧當天家人臨時外出而無人在家,由於甲擔心 A 真的發生意外,打手機告訴 A的母親 B,暗示應注意 A 的現況,俟 B 趕回家已經是四小時以後,然 A 已陷入重度昏迷,經醫生搶救後,認知功能如同三歲小孩。問:甲是否有任何刑責?(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7481
統計:A(7),B(44),C(1017),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業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6 條

【用戶】加油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26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以下兩條和任用法26比較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應迴避任用人員)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