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因行政區域變動,甲、乙兩縣市進行合併,須重新計算年家戶所得的平均數及標準差,甲、乙兩縣市去年家戶所得平均數分別為 70 萬元、80 萬元及標準差分別為 5萬元、10 萬元,家戶數分別為 40 萬戶、45 萬戶,試求兩縣市合併後家戶所得的平均數及標準差。(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3008
統計:A(386),B(2052),C(42),D(56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 共犯從屬性、業務侵佔之共犯、共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曾顯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教唆犯與幫助犯為共犯

【用戶】陳廷

【年級】

【評論內容】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共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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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共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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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共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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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第 29 條(教唆犯及其處罰)(共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30 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 31 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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