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駕駛聯結車於高速公路,因車胎發生異狀,遂依規定暫停於路肩,並置妥警告標識,在排除車胎異狀後,適值有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之乙,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開車擦撞甲之聯結車,失控後衝向安全島,造成小客車全毀,乙自己則傷重昏迷。甲目睹全程,認為與自己無關,隨即駕車離去;乙則因其他用路人立即報警,送醫獲救。試問甲有無刑責?(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5716
統計:A(715),B(112),C(39),D(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甄審規定、退休分類及限制、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分項目

用户評論

Hsuanchu Lai】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第 19 條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