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涉嫌殺人而被警方合法逮捕。警察 A 認為本案一定有共犯,不過,甲堅稱係其一人所為。A 未經甲同意即察看甲被扣押之手機內簡訊,發現甲乙於案發前曾有多封以密語傳送之簡訊。A 認乙有犯罪嫌疑,即趕到乙住處,要乙到警局說明,乙未置可否,即隨A到警局。A 為怕打草驚蛇,以關係人身分詢問乙並記明筆錄,乙即陳述對其自身不利之事實。其後,A 將甲乙以殺人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 S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為權利告知後訊問乙,並提示乙於警局之筆錄,乙因而自白與甲共犯殺人。隨後甲乙以殺人罪共同被告被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題組】⑴法官能否採用乙於警局之陳述作為乙有罪判決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834
統計:A(7),B(13),C(1286),D(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分項目

用户評論

【用戶】chinesech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考績法11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1條 (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