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丁】評論
求解。依照法規,B怎麼解??
【加油】評論
銓敍部針對4月1日報載公務人員涉案停職支領半薪之說明 銓敍部秘書室(102年4月1日新聞稿)針對本(1)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涉貪停職支領半薪,以及涉案人員辦理退休等問題,銓敍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一、依照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考慮其仍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在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尚未確定之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其基本生活等考量,明定「得」由各機關審慎衡酌停職原因及相關情事後,經機關首長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故其發給金額並非實際全薪的半數,也不是所有停職人員均「應」發給半薪;此外,在發給期間,也可以視案情需要,停止發給。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1條 (停職人員薪俸之發給)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