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另予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項目分為工作表現和態度兩項
(B)除因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外;原則上,另予考績應於年終辦理之
(C)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D)另予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5153
統計:A(375),B(100),C(71),D(4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年終考績之等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丁等:不滿六十分。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kyo7647】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7條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