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line886】評論
簽發傳票: 偵查中是檢察官 審判中後是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這三個 "拘" 都不同 有錯請不吝賜教,感恩。*拘留 - 屬行政罰,但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原規定於違警罰法,違警罰法已廢止)-參看 釋字166號。*拘役-屬刑罰,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拘提、逮捕-(合稱拘捕,檢警共用24小時,刑訴第93條):於一定時間內拘束被告自由的強制處分,其目的在保全被告或蒐集證據。拘提應用拘票,而逮捕和 緊急拘提(逕行拘提) 則不用拘票。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Tea Tai】評論
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