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為落實人權保障,我國法令要求國家在對人民實施某些特定行為之前,必須經過司法審查,由法院發給令狀始得據以執行,稱之為令狀主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那些令狀不一定要由法官核發?
(A)保護令
(B)拘票
(C)押票
(D)搜索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278
統計:A(751),B(3999),C(986),D(790),E(0)

用户評論

mayline886】評論

簽發傳票: 偵查中是檢察官 審判中後是審判長及受命法官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這三個 "拘" 都不同      有錯請不吝賜教,感恩。*拘留 - 屬行政罰,但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原規定於違警罰法,違警罰法已廢止)-參看 釋字166號。*拘役-屬刑罰,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拘提、逮捕-(合稱拘捕,檢警共用24小時,刑訴第93條):於一定時間內拘束被告自由的強制處分,其目的在保全被告或蒐集證據。拘提應用拘票,而逮捕和 緊急拘提(逕行拘提) 則不用拘票。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Tea Tai】評論

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