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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3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
【Scorpion】評論
名 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除第 7條第 4項及第 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52 條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