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之利益為:
(A)僅指財產上利益
(B)僅指非財產上利益
(C)包括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
(D)指違法不當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2013
統計:A(12),B(9),C(525),D(59),E(0)

用户評論

公務員】評論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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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4條 (利益之定義)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