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dover0105】評論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二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貼貼樂 ( ̄︶ ̄)↗】評論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六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第二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
【江若語】評論
(A)委員任期 1 年,期滿不得連任 → 期滿得連任(B)考績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C)考績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由本機關受考人遴選產生 → 每滿四人應有二人(D)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人事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