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人事行政】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第 12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3 條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第 14 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5 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第 16 條申誡,以書面為之。
【olra】評論
五月有修正,但答案不變。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撤職處分之效力)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