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透過司法判決來確保行政責任,係屬於:
(A)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B)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C)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D)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7414
統計:A(370),B(39),C(18),D(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二)外部正式確保途徑:1、議會控制:議會對行政部門掌控立法、撥款、調查、質詢等權力,如行政部門有何不法行為,議會有權加以批評,以求改正。2、司法控制:若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情勢,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是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3、行政監察員:行政監察員是歐美國家常設的行政監控機制。主要功能在於接受民眾陳情訴願,並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瑞典行政監察員尚可要求行政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中華民國設監察院,在行政責任的外部控制上,享有比其他國家更大的法制權利,對事得提出糾正案,督促政府機關改善,亦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4、選舉:選舉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透過選舉定期舉行,人民可投票決定各級行政領導人及立法代表,從而決定主要執政者及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