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5882
統計:A(308),B(15),C(5),D(3),E(0)

用户評論

加油】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