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種直轄市政府之職務,可以由市長直接任免之?
(A)人事處處長
(B)警察局局長
(C)民政局局長
(D)主計處處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344
統計:A(42),B(65),C(351),D(17),E(0)

用户評論

Ling Grace】評論

地制法55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免;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 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 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陳筱悠】評論

為什麼是民政局局長,請問有人可以說明一下嗎?

貼貼樂 ( ̄︶ ̄)↗】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55條 (直轄市長任期;副市長、秘書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