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民主政體中,政務官與事務官身分不同,各司其職,當出現須負責任的狀況時,下列何者為對政務官之處分類型之一?
(A)記過
(B)懲處
(C)申誡
(D)停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1176
統計:A(27),B(38),C(698),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保障法、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政務官適用之懲戒處分

用户評論

諾心】評論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Ping Kai】評論

1.政務人員不適用:休.降.記 2.離職或退休之公務員適用:剝.減.退 3.公務員適: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