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春芳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1.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2.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3.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4.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5.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6.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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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15條 (降級處分之效力)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