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為給付,卻遭債權人乙拒絕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債務即告消滅
(B)甲仍須繼續保管給付之標的物,但得提存該標的物
(C)甲得撤銷與乙之契約
(D)甲不必就重大過失致給付標的物滅失之行為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9601
統計:A(44),B(945),C(30),D(134),E(0)

用户評論

古月】評論

326-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Wendy】評論

請問B說"得"提存...,那如果甲不要,他就可以一直"保管"標的物嗎?

Damaris】評論

(A)、(C)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但甲之給付義務仍繼續存在,債權人之遲延亦不構成契約撤銷事由。(民法234條以下參照)(B)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D)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第237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