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月】評論
326-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Wendy】評論
請問B說"得"提存...,那如果甲不要,他就可以一直"保管"標的物嗎?
【Damaris】評論
(A)、(C)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但甲之給付義務仍繼續存在,債權人之遲延亦不構成契約撤銷事由。(民法234條以下參照)(B)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D)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民法第237條參照)。